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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蹭倒 一头撞向“歪脖树”
来源:淮安律师李德权 作者:淮安律师 时间:2014-09-02 11:23:13
被车蹭倒 一头撞向“歪脖树”
受害女子为获得最大化赔偿,数次调整起诉对象
一颗由“歪脖树”引发的离奇官司近日在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开庭。9月8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由中国平安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张巧云45503.68元;由出租车司机邓某赔偿张巧云31375.92元,并由滁州市联盛工贸出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车撞后又被树撞
2007年4月27日晚10点左右,滁州市民张巧云骑电动助力车途中,对向遇到邓某驾驶的出租车,该车由于占道行驶,其左侧倒车镜刮擦到张巧云,致使张巧云一头撞在路旁一株向路中心倾斜角达45°的“歪脖子”梧桐树上,当场昏迷不省人事。
经鉴定,张巧云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07年9月13日,滁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邓某对于2007年9月13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赔偿了原告95865.5,因张巧云尚在家中休养,由其丈夫刘广兵代为在调解协议中签名,实际赔偿款7万元已经履行到位。
2008年3月10日,张巧云再次到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复诊,医嘱需要再次手术治疗,医疗费用约需3万至4万元。
律师欲拆“定时炸弹”
因再也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经人指点,张巧云想到了法律援助。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伟律师承办该案。
张律师认为,虽然看似张巧云的伤情系交通事故所引发,但是,事发经过先是出租车擦到了张巧云,然后致使张巧云一头撞在路旁一株“歪脖子”梧桐树上,因此张巧云的伤情与这棵“歪脖子”梧桐树的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管理责任有关。
同时,张律师还考虑到这棵梧桐树也是一颗“定时炸弹”,只要其存在一天,那么就有可能再次导致类似事件的发生。为引起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张律师决定提起公益之诉。其后,因为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等原因,张巧云于2008年6月27日暂时撤回了起诉。
三次起诉换得宣判
2008年7月22日,张巧云因痛再次入住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08年11月,张巧云的伤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伤情鉴定较前次增加了一个级别。
在张巧云住院期间,经相关部门批准,滁州市园林管理部门将那棵“歪脖子”梧桐树砍伐掉。
法援中心也一直在积极关注该案,并在张巧云第二次治疗终结后,再次向其提供了法律援助。2008年12月16日,张巧云将肇事司机邓继平以及“歪脖子”梧桐树的管理者滁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滁州市市容管理局、滁州市琅琊区市容管理局等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张巧云计8.9万余元。
后经过调查取证,援助律师考虑到从当事人利益最大最优化角度出发,决定调整代理方案,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本案的案由。因此,援助律师动员张巧云再次撤回了起诉。
法援中心第三次为张巧云提供了法律援助。 2009年3月10日,援助律师代理张巧云将肇事司机邓继平以及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滁州市联盛工贸出租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投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张巧云各项损失9.2万余元。
6个月后,这起拖了两年半之久的案件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