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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组、陈某返还财产案
来源:淮安律师李德权 作者:淮安律师 时间:2015-04-21 09:36:52
案情:2010年11月20日,陈某联系李某某,要求李某某投资120万元拍摄某电视剧并承诺给予利润的20%作为回报。李某某心动,遂与其签订拍摄电视剧的协议,于是在2010年11月22日投资了40万元,2010年12月3日投资了10万元,陈某向李某某出具两张共计52万元的投资款收条,该收条有陈军签名、文化传媒公司摄制组盖章。后陈某一直没有在协议上让文化传媒公司盖章,文化传媒公司也拒不承认李某某这一投资人。李某某只好诉诸法院,请求返还50万元。并对联合摄制组的银行帐号查封。一审法院判决文化传媒公司联合摄制组返还李某某50万元,一审判决后,文化传媒公司和摄制组不服,提起上诉并承认李某某投资人的地位,称现在摄制组不应返还其财产,因为投资有亏有赢,不符合返还的条件。对于文化传媒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没有采纳,判决因联合摄制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由文化传媒公司返还50万元。
委托情况:代理本案件,本律师在诉讼前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希望能通过调解将钱返还给李某某,但文化传媒公司只说注册资本仅20万元,大不了全部给你。对于文化传媒公司的态度,本律师遂发了一份律师函给公司,希望其能认真对待此事,但公司置之不理。因文化传媒公司是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领导多有接触,为了避免官司胜诉后执行不了,律师经过多方打听,其成立的联合摄制组在工商银行开户,于是及时通过诉讼保全将联合摄制组的帐号查封,保证了一审、二审判决后执行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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