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189636699
您现在的位置是:淮安律师李德权>损害赔偿 > 正文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

来源:互联网  作者:淮安律师  时间:2015-04-21 09:03:33
分享到: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起 诉 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31岁,汉族,锦州市*******司机,现住**市****开发区教师楼,系被害人张***的父亲。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张**。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男,36岁,**市***有限公司职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省**市**区*里*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男,*岁,司机,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住*省*市*区凌西大街20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1673.7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辽G085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渤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疏港公路交叉口左转弯,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人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人李**受伤,原告人之子张**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者没有及时组织抢救,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负全部责任,原告人李**及其子张**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属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请求依法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应赔偿1171673.7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5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张** 李**

  2009年2月10日

淮安李德权律师

手机:15189636699E-mail:lidequan1984@163.com

地址:淮安市深圳路26-1东城国际商务中心A座15楼(浦发银行楼上)

UED:律师营销网

咨询电话:15189636699

淮安律师李德权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189636699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